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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3.2.4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2.6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请问这个是改制时就必须符合,还是等上市时符合就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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