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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致行动人

成都路桥的董监高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这样监事的独立性是不是已经丧失?这样的公司治理安排以及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是否妥当?

作为职工代表的监事同时具有股东身份的,我们一般都会建议更换职工代表监事,以确保其不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

成都路桥这个情况(全体监事同时是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在法人治理方面确实有待完善。
换个角度来讲,这么多人“一致行动”,在股东大会的表决上是否真的可以做到“一致行动”,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股东大会有效决策的形成以及效率不易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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