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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10年12月股改设立股份公司,股改涉及部分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公司向国税局提供说明,认为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应此待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注册资本是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局盖章确认以上内容,再加上股东个人的缴纳承诺,会计师、律师认为这个可以接受。
个人认为不可以,因为股改的个人所得税是自然人股东的纳税义务,股改时应该进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如果进入资本公积-其他,则这部分纳税义务将有可能由未来的公众股东一起来分担。
不知道有没有类似处理的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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