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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因涉及商业秘密申请豁免信息披露问题

各位大大,现在实践中遇到如下问题,向各位请教:

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证监会反馈要求回答的问题之一涉及到资产注入方的商业秘密,是否可以申请豁免信息披露?
如可以,是否可以由资产注入方向证监会直接递交申请函,该函有无任何格式、内容的强制要求?

请问哪位大大有过操作经验或者听说过相关经验的,望请不吝赐教!非常感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第五条  若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五条  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烟台万润在IPO中申请了豁免披露商业秘密。重组项目还没有看见豁免披露的。

烟台万润(一)申请豁免披露产品名称的原因
1、 行业特点及客户要求
在液晶材料行业,企业的技术含量是决定行业地位的关键因素。下游混合液晶材料市场的集中度很高,全球高端混合液晶材料市场基本由德国Merck、日本Chisso 及DIC 三家公司垄断,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绝大部分来源于以上三家客户。为防止下游混合液晶产品配方泄密,上述三家客户均要求发行人不得将向其销售的产品信息对外披露或宣传、推销。
2、 防止技术泄密的要求
液晶材料属于精细化工产品,其生产过程的工艺设计、过程控制决定了最终产品的收率、纯度和质量等指标。液晶中间体与液晶单体产品由于处于生产工序的前后阶段,其结构相关性很高,因此存在着根据相关产品的名称与结构推断公司生产工艺从而导致发行人技术泄密的风险。
3、 保护商业机密的要求
由于发行人的定制与订单生产模式,以及液晶材料行业上下游产品极高的相关性。发行人的竞争对手可以通过公司的产品名称与结构推断市场的需求形势,从而进行相同产品的开发和推销,可能严重损害发行人的利益。
(二)披露产品名称的简称
1、考虑到公众公司对信息披露的要求,现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发行人产品名称(化学名称全称),改为披露产品简称。
2、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披露产品简称有利于投资者阅读理解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对于投资者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等重要信息不存在不利影响,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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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楼上的热心解答。

我们看到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中,也有类似规定:
“第四条 由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的某些文件确实不便提供或披露的,上市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书面申请免于提供或披露。”

是否可以理解为重大资产重组也有类似的原则性规定?
由于没有具体操作过,还请各位指教是否有过重组中豁免披露的实践经验?在具体向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时有无固定格式,需要阐述哪些内容等?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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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应该是由上市公司也就是资产的购买方作为申报主体的吧,至于具体的格式内容这个证监会应该有固定内容的吧,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这些事情是都是财务顾问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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