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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ID223204 帖子137 主题117 注册时间2011-7-11 最后登录201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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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主营业务变更》中规定,“ 重组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项的,被重组方合并前的净损益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并在申报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
 重组属于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非企业合并事项,但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在编制发行人最近3年及一期备考利润表时,应假定重组后的公司架构在申报报表期初即已存在,并由申报会计师出具意见。”
 
 我的理解是:
 对于企业合并事项,从合并时点起,将被合并方的资产计入合并方的资产负债表,同时将被合并方的利润计入合并方的损益表,只不过以非经常性损益的形式列示,不需要编制备考利润表。
 对于非企业合并事项,由于该资产并不能单独核算和产生利润,因此不需要上述会计处理,但如果超过20%,为能考察该并入资产对公司的影响,则需要编制备考利润表,而且是3年的比较表。
 
 不知道这样的理解多不多,请大家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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