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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转内资时需要退还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第三条:
三、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这个定期减免税税款有定义吗? 是不是只包括所得税,不包含进口设备增值税、关税退还和国产设备增值税退还啊?

定期减免税说的是三免两减半,或五免三减半等有期限的税收优惠。
至于其他的诸如购买自用国产设备等增值税退还,当然不适用这个规定,但是,仍然有专门规定,需要退还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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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仍然有专门规定,需要退还税收优惠。

请列示一下那些法规。谢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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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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