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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上市公司总股本10亿股,控股股东甲持有4亿股,现进行配股,10配3,那么理论上控股股东最多可以认配1.2亿股。如果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承诺认配0.6亿股(可能认为全额认配成本过高之类的),则是否其最终认购的数量就必须为0.6亿股?
我的理解是只要不超过1.2亿股,控股股东最终认购的股份可以超过当初承诺认配的0.6亿股。这样在代销期内如果小股东认配情况不理想,控股股东可在允许的最大可认配范围内追加认配,避免发行失败。哪位哥们对此问题可有研究啊,先谢过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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