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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关于配股的问题

某上市公司总股本10亿股,控股股东甲持有4亿股,现进行配股,10配3,那么理论上控股股东最多可以认配1.2亿股。如果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承诺认配0.6亿股(可能认为全额认配成本过高之类的),则是否其最终认购的数量就必须为0.6亿股?
我的理解是只要不超过1.2亿股,控股股东最终认购的股份可以超过当初承诺认配的0.6亿股。这样在代销期内如果小股东认配情况不理想,控股股东可在允许的最大可认配范围内追加认配,避免发行失败。哪位哥们对此问题可有研究啊,先谢过了!

留个痕迹啊,以后再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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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大股东都是承诺全额认配的,否则看到大股东都没信心,散户可能就不认配了,这样发行失败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还没看到大股东不承诺全额认配的例子呵呵,不晓得有没有案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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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全额认配的例子很多的,海外市场很多,个人没记错的话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前国内也有很多大股东放弃(不参与?)认配的例子。
但是现在根据《承销办法》“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当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个人觉得该规定应该稍作修改,参不参与配股,股东应该是可以自主选择的,但是目前该等选择权却无法流通转让,导致不想参与配股的股东平白损失了该项权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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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看来是不允许转让认购权。制度建设的问题。
但是大股东现在是否可以不全额认配呢?不知道有没有内部标准要求必须全额认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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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可以先进行配股,在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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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之后,有国内案例不全额认配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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