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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3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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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规: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对从事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冶金、化工、石化、煤炭、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出具环保核查意见。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仅在本辖区内从事上款所列重污染行业(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除外)以及涉重金属排放的电池(包括含铅蓄电池)、印刷电路板行业上市环保核查的,由其所在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核查并出具环保核查意见。对于不属于上述重污染行业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可适当简化程序。
从字面上确实对楼主提问有两种解释,个人认为可能还是会被要求从严把握,由国家环保局出具意见。不过可以请环评机构或者保荐机构再咨询一下,国家环保局电话是010-66556089,还比较好打通,我打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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