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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县级国资委能否确认国有资产的处置事项

RT,现实中有很多县属国有企业,是否这些企业的产权变动都要取得更高层次的国资委的确认或备案

可以 12年保代培训说了 “国有股权设置批复;国有资产处置若存在瑕疵,需要有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不一定是省级国资委”
但是11年保代培训说过 国有股转让“是否取得了合法的批准”,“转让价格是否公允” 若有问题则需要省国资委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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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是分级管理,如果是县属企业,与市、省国资委无关;但(中小企业)首发管理办法说上市时,证监会要征求发改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因此你想如果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时,省级人民政府都不知道怎么回事,会有多耽误工夫,所以现在的做法是大家先向省级人民政府金融办通融一下,获取确认函,到时候证监会的意见只是走流程而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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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第五条:“ 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始终未提及县级国资委的事情。这又是为何?还请各位达人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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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管理,本质是委托管理。即,国家所有,分级管理。从现有的国资监管办法看,权利授权至地级市一级。县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如需国资部门审批以及补手续的确认,个人观点,县级国资部分出具意见后,上报市国资委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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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3楼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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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份:国有股权设置批复;国有资产处置的合法性;若存在瑕疵,需要有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只要国有资产有权管理部门有权确认或追认,无需省级政府出具确认文件。
集体股份:无常量化给个人、挂靠集体企业的确权,履行法定程序并评估,支付了对价,需要省级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若程序合法且支付了合理对价的,可不用省级确认)
个人觉得:为了保险起见,还是要做省级政府的确认文件比较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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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县一级还有几个地方有国资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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