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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出资中评估值与企业入账价值问题请教

几个股东发起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其中B股东出资是以无形资产--一项对A公司非常重要的技术。该技术评估值为1000万元,但是经各股东协商确认,其入账价值为500万元。A企业将500万元计入股本,评估值超过股本的500万未做任何账务处理。
但是验资报告中,写明要将评估值超过股本部分的500万计入资本公积,企业当时未注意到这一点。
现实中大部分企业的会计处理也是将超出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现在的问题是:
1、评估值超过股本的500万元,是否可以不做任何账务处理?
因为我注意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有如下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方面相关的规定只找到《企业会计制度》: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并未明确规定评估值与实收资本差异的处理。


2、如果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B股东的出资价格与其他股东不同,是否违反股份公司同股同价的原则?

请大家赐教!
最好有相关具体规定或者案例,非常感谢!

应当计入资本公积,未做财务处理属于会计差错,调整过来就可以了,不影响出资到位。
这种出资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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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不会变成同股不同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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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大虾指教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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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以1000万元的出资认缴500万元的股本,超过500万元的出资不做任何账务处理(忽略不计),是明显的将出资低估行为。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果出资者同意放弃那超出的500万出资权益,则可按视同捐赠处理,记入资本公积;如出资者没有对超出的500万出资权益做出明确授意,则可暂挂其他应付款处理。

2.同股同价指的是各方认缴新股份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相同
  B股东的出资1000万元只认缴500万元股份,其余记入资本公积,是B股东自愿放弃或者说无偿捐赠了超出的500万元出资,和发行股份的认缴价格没有关系,同理,新股份公司发行股份也并未因B股东的行为而对包含B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份改变发行价,所以不存在违反股份公司同股同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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