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223311
- 帖子
- 223
- 主题
- 87
- 注册时间
- 2011-7-11
- 最后登录
- 2013-8-19
|
几个股东发起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其中B股东出资是以无形资产--一项对A公司非常重要的技术。该技术评估值为1000万元,但是经各股东协商确认,其入账价值为500万元。A企业将500万元计入股本,评估值超过股本的500万未做任何账务处理。
但是验资报告中,写明要将评估值超过股本部分的500万计入资本公积,企业当时未注意到这一点。
现实中大部分企业的会计处理也是将超出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现在的问题是:
1、评估值超过股本的500万元,是否可以不做任何账务处理?
因为我注意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有如下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方面相关的规定只找到《企业会计制度》: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并未明确规定评估值与实收资本差异的处理。
2、如果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B股东的出资价格与其他股东不同,是否违反股份公司同股同价的原则?
请大家赐教!
最好有相关具体规定或者案例,非常感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