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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股权转让

有这样一个案例:
A(国有全资公司)持有M公司25%股权,B(外资)持有M公司25%的股权,C(国有控股)持有M公司25%股权,D(私企)持有M25%股权,此时如果A或C转让M公司股权,需要履行国有产权招拍挂程序吗?

严格意义上,只有与国有资产相关的都要走招拍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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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首先要界定转让的是否是国有产权。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均界定为国有产权,那么就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形式,则除非特别的情形(例如协议转让),则都走产权交易所转让,就是招拍挂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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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理解是对的。另,acm_321说的对,其法律依据是《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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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atm_321说法有个小问题,”则除非特别的情形(例如协议转让),则都走产权交易所转让“。协议转让也是要走产权交易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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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和C持有的M的股权是属于国有产权,你把M股权想成其他资产,如汽车,这个汽车只要是国企出资购买的,就是国有产权,就能理解为什么要走招拍挂程序来,他并不管M的本身是否国有控股,M的国有出资部分就是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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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2004年2月1日施行)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第一款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第一款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第十八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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