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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拟上市公司A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收购了大股东下属的一公司B的全部资产、负债及劳动力(收购完成后B注销),B公司2012年6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1.5亿元,评估后的净资产为1.4亿元,合同约定以6月30日为基准日的评估后的净资产作为收购价款,审计评估完成后A实施收购, 2012年10月31日支付了全部收购款,相关产权手续变更和资产交付完成,2012年10月31日B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1.6亿元(未进行评估),现有几个问题想请教各位:
1、 由于收购协议中对评估基准日到收购日之间的利润归属并未约定, A于收购日10月31日编制报表时,是以B公司10月31日审计后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计入A公司,则与原来6月30日的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即收购价格相差2000万元,是计入资本公积?或是修改收购协议,重新约定评估基准日至收购完成日期间的利润归属,调整收购价款。如不约定此期间的利润归属,仍按原评估值支付收购价款,是否可行。
2、 如果按6月30日评估值作为收购价格,而合并日是按10月31日的账面价值入账,如何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价格进行调整?即A公司按账面价值入账的资产和负债其计税成本如何确定。假设10月31日B资产账面值2亿元,负债4000万元,由于支付的价款是按6月评估值1.4亿元,是否可认为10月31日并入A公司的1.6亿元的净资产(资产减负债)的计税成本为1.4亿元,据此分配相应科目的计税成本?实务中如何操作?
3、 假设10月份B公司当月有经营,应交增值税100万元,这100万元需要于11月15日前上缴,是否有必要在10月底把这100万元未缴税金并入A公司,由A公司上缴?如果并入,实务中税务局是否同意由A公司上缴?
请各位老师指点,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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