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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合法性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取得补贴的情形,没有政府文件,在此情形下,一般如何处理?

同等答案,学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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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企业招商引资时地方政府都会给企业一些“土政策”来吸引企业投资,这就造成了会有地方留成部分的所得税或者增值税通过收支两条线的途径返给子公司,一般来说这不违反法规,在缴税时按正常缴纳税费处理即可,收到返还的就按照收到政府财政补贴来处理即可,只是对于企业而言知道这笔补贴是怎么形成的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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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律师需要对政府补贴的合法性发表明确意见应当如何操作呢?实在是想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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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政府补贴一看政策;二看是否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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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接着上一个问题,对于开发区管委会下达的财政扶持资金,开发区管委会是否有权进行财政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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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相应政策文件,由下发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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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情还是蛮多的。我觉得如果是当地普遍存在的现象,解释清楚,然后大股东或发行前所有股东对存在被追缴的风险兜底,这样一来把责任推给了政府,把风险推给了大股东,不会影响拟上市公司的利益。这样的案例应该不少,律师大可承认其存在风险,但风险已经由发行人股东承担。
如果不是普遍现象,那就存在较大的风险了。不过仍然按照上述操作应该问题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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