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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4 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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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根据《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和门票收入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基础设施维护建设和景区的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所有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是资源性收入,属政府公共收入,不能为企业所有,不能作为拟上市公司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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