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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砖引玉

今天听哥们说一个项目,蛮搞笑。某企业第二大客户是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一分销商,居然在2011年初把它的股权给转让出去了,法律形式上成为了非关联方,现在说准备明年一季度申报。正告我哥们,赶紧把这公司买回来搁在上市主体内,不然别报了。

不知道谁出的主意,转让掉还发生大量交易,证监会一看就明白,简直是想侮辱预审员和发审委委员的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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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怎么看上述情况下的同业竞争问题?比如集团有个子公司构成了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无法纳入上市公司范围内,集团在报告期内将该子公司转让,是否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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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听哥们说一个项目,蛮搞笑。某企业第二大客户是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一分销商,居然在2011年初把它的股权给转让出去了,法律形式上成为了非关联方,现在说准备明年一季度申报。正告我哥们,赶紧把这公司买回来搁在上市主体内,不然别报了。

是不是要区分报告期内那一年的第二大客户,如果转让了依然持续交易,肯定不行,如果转让了,没有交易了,貌似问题不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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