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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将同业竞争业务委托拟上市公司经营的案例

同上,求解,谢谢

  2007 年 10 月上市公司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向原有股东配股时公开披露的配股说明书显示,股份公司采用了托管经营方式处理同业竞争问题。股份公司主要以销售门店的形式从事日用百货等商品的零售业务,属于零售业。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称“商业集团”)控制的济南银座北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是在济南地区的大型超市,直接与股份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2004 年 2 月 26 日股份公司与济南银座北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签署《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和《关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协议书》,由股份公司托管济南银座北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两年。并约定在托管期内,若济南银座北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开始盈利后,银座股份将按照公允价格收购其控股股权或商品零售业务。2006 年 8 月 23 日双方将《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期限延长了两年。

  将与拟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委托给拟发行人的方式,在近期成功上市或再融资的公司案例中比较少见,一般在国有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上市前彻底消除同业竞争时,可能采用此种方式,并承诺待条件具备时,将该等同业竞争业务转至拟发行人。对中小企业 IPO 项目,专业人士一般不建议采用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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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此种说法,以托管方式解决同业竞争具有不确定性和持续性,目前难以获得证监会的认可(个别央企国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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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巨潮资讯网里的关键词搜索中输入“托管”,可以找到好多案例。基本上托管的大部分都是同业竞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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