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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资的问题

某公司01年设立时,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占到注册资本的40%,怎么处理,谢谢?

如果有当时当地的政策作为依据,没有问题,但是在申报会计期间前降低到20%就没有问题,剩余的是一系列论证,根据审核要求做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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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属于科技成果什么之类的无形资产?好像老公司法体系下有些部门规章对于科技成果的出资比例是有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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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各位的回复,该无形资产确实为高新技术成果,当地工商部门确实注册了.应该违反了当时的公司法,现在该如何处理,现金替换该无形资产?还是通过增资使该无形资产的比例降到合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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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以后,如果涉及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情况,企业无形资产可超过35%。详见《科技成果转化规定》。
另根据《国科发政字〔1999〕第351号》,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超过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35%的,由科技部审查认定,其他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

故,楼主请详细分析下本公司是否存在上述情况,或在上述情况下合法设立,如是,则问题不大,反之,问题比较大,需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另外,不论是否达到合法规定,当时无形资产比例占比40%均偏高,上市前这一比例必须降到20%以下,有利于上市成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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