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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一问题向各位求教:一公司(拟上市公司)拟申请境内主板上市。张三(自然人)通过B公司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权,A公司(大型国企)同时持有该拟上市公司股权并且所持股权比例较高。张三和A公司还共同投资于其他若干家公司。
想向各位请教的是:
1. 在上述架构之下,张三和A公司是否会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从而导致二者在拟上市公司中的股权合并计算(参照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第(六)项: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2. 看到在个别先例中(如成都硅宝,300019),亲属之间通过签署确认函并结合其他理由,将三人解释成为非一致行动人,这种解释的空间和证监会接受的程度大不大?因不希望二者的股权合并计算,能否参照成都硅宝将其解释成非一致行动人?
多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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