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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A,通过在各地设立控股子公司S1,S2,S3,S4开展业务。以下各种业务模式设计,哪种最有利于证监会审核和最优税收筹划?
1-A公司向供应商购买商品,销售给控股子公司S1,S2,S3,S4,S1,S2,S3,S4再销售给终端客户;(这种方式会使母子公司交易占比高,母公司利润来源均来自子公司)
2-控股子公司S1,S2,S3,S4各自分别与供应商签订购买合同并由自己承运,S1,S2,S3,S4再销售给终端客户;(这种方式使得母公司只是单纯的一种投资控股公司,有小牛拉打车嫌疑)
3-控股子公司S1,S2,S3,S4各自分别与供应商签订购买合同并由母公司承运(向母公司支付运输费用),S1,S2,S3,S4再销售给终端客户;
从证监会审核和最优税务筹划角度考虑,哪中业务模式最妥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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