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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疼的问题:业务模式设计

拟上市公司A,通过在各地设立控股子公司S1,S2,S3,S4开展业务。以下各种业务模式设计,哪种最有利于证监会审核和最优税收筹划?
1-A公司向供应商购买商品,销售给控股子公司S1,S2,S3,S4,S1,S2,S3,S4再销售给终端客户;(这种方式会使母子公司交易占比高,母公司利润来源均来自子公司)

2-控股子公司S1,S2,S3,S4各自分别与供应商签订购买合同并由自己承运,S1,S2,S3,S4再销售给终端客户;(这种方式使得母公司只是单纯的一种投资控股公司,有小牛拉打车嫌疑)

3-控股子公司S1,S2,S3,S4各自分别与供应商签订购买合同并由母公司承运(向母公司支付运输费用),S1,S2,S3,S4再销售给终端客户;

从证监会审核和最优税务筹划角度考虑,哪中业务模式最妥当?

A是干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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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拟上市公司主体

由于其业务特性,需要在全国各地设立子公司后才能开展业务,子公司与当地终端客户形成业务关系。举个例子,
拟上市公司拟在南京市开展业务,则需要设立南京子公司,南京子公司与终端客户签署销售合同。

现在困惑的是商品该如何流转才合适?A公司采购后再销售给子公司,还是子公司自己直接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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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等于就是一贸易集团了,只做贸易流通。
这个可能需要从税收角度去谋划业务模式了,增值税、营业税什么的。
具体我也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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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控股母公司,各地子公司都是控股子公司,所以合并报表时并不存在往来交易占比高的问题,一合并都抵消了。对证监会审核来说都一样。
至于业务究竟是经过母公司,还是子公司直接采购销售,可能更多地要从业务本身和母公司的管理模式来考虑。如果各子公司采购的物品有共通性,母公司统一采购有集约采购的优势,统采统配可以带来成本上的节约和合理掌控,那应该考虑统一采购。不然同一个物品,不同子公司重复采购,价格还不同,又浪费精力又浪费钱。如果子公司采购的物品,一般是本地采购本地销售,如生鲜一类的,那就子公司直接签合同好了,没必要从母公司去绕一圈,纯粹是过账,没有意义。
至于税金方面,感觉有运输有销售,应该是销售行为了,如果能取得17%增值税发票,都是一般纳税人,那经不经过母公司,税负都一样。如果采购时不是都能取得17%增值税票,或者子公司中有小规模纳税人,抵扣有困难,那最好直接走子公司,从母公司绕会增加税负。
如果是建筑安装一类交营业税的行为,也是直接走子公司了,多绕一道,多白交一道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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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公司向供应商购买商品,销售给控股子公司S1,S2,S3,S4,S1,S2,S3,S4再销售给终端客户;(这种方式会使母子公司交易占比高,母公司利润来源均来自子公司)

这种模式下:各子公司由于处在不同的行政区划,与A公司之间的交易,税务机关会考察定价转移的影响。另外,母子公司之间销售合同印花税将不可避免。

2-控股子公司S1,S2,S3,S4各自分别与供应商签订购买合同并由自己承运,S1,S2,S3,S4再销售给终端客户;(这种方式使得母公司只是单纯的一种投资控股公司,有小牛拉打车嫌疑)

这种模式:从税费角度看,应该是比较好的。但为了加强控制,如集中采购和集中运输以及成本费用等,采取A公司谈好并确定供应商名录及价格,子公司根据供应商名录和价格各自签订合同。

3-控股子公司S1,S2,S3,S4各自分别与供应商签订购买合同并由母公司承运(向母公司支付运输费用),S1,S2,S3,S4再销售给终端客户;

这种模式:避免母子公司之间直接交易,对税收筹划是一种基本方式。

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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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报表是视为一个整体,母子公司之间的销售是不视为销售的,是视做存货的转移,只有对终端客户才算销售。
也就是说,经不经过母公司,在合并报表后是基本一样的,也就不存在障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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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做成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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