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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大虾如下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股东替发行人垫付了大量款项。此后,股东将对发行人的债权转成了发行人的股权(增资),现在验资复核时对“转股债权”如何把握?
其中,转股债权的形成有如下几个方面:
1、现金投入;
2、垫付的工程款;
3、垫付的部分销售及管理费用;
4、第三方转入发行人的款项(挂股东往来)。
这些债权的复核是否必须有直接的现金流入?
如果上述转股债权部分不能确认,该原始出资问题如何解决?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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