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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下(同一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是否可以按照出资额来转让?若按照出资额来转让,由于不属于。国税函〔2009〕285号中规定的“正当理由”,即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那么是否存在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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