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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查报告的疑惑

按照重组有关法规的要求,上市公司在开完二董公布的重组报告书草案中需披露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但发现不少公司的报告书中都没有这块内容(如英飞拓、金亚科技),也有公司的自查区间没有按照法规要求设定(如武汉控股)。是交易所对这块内容要求不严吗?还是有其他方面的说法?求教

交易所只关注停牌前6个月,一、二董期间的自查在股东大会通过后,报证监会的重组草案会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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