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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司和一所学校合作开发了一项技术,后来该公司私下自己申请了专利生产产品。
到现在事项已过去多年,学校也未前来索赔过。
根据专利法: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问题1:公司是否可以单独实施专利申请权并获益?
问题2:现在学校是否可以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问题3:如果学校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实务中可以采取何种方法规避该问题?
欢迎讨论赐教,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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