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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8日,圣莱达发布公告:“因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宁波圣利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正在筹划可能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2013年6月21日,圣莱达继续发布公告,“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3 年 6 月 21 日开市时起继续停牌。”
第一则公告透露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筹划重大事项,那么方向是可能出售股权,而不是购进资产,否则应当由上市公司筹划并发布公告;若出售股权,但圣莱达2011年9月上市,大股东3年的股权锁定时间未满,能这么操作吗?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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