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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拟上市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按《上市规则》这一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且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同时《上市规则》对关联董事的定义有一条为: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据此规定,该拟上市公司的所有董事都是关联董事,貌似都应回避,那该担保也就不可能通过。
但现实的情况是,经常能见到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那说明我的理解有错,但错在哪里呢?
希望得到大虾的指导,小弟不胜感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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