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UID
 - 223265 
 - 帖子
 - 251 
 - 主题
 - 116 
 - 注册时间
 - 2011-7-11 
 - 最后登录
 - 2016-4-21 
 
  |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证监会[2008]22号) 
(三)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问题:这里三项指标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的20%,这个区间怎么理解?看很多人都按20%——50%来认定,但从字面上看应该是没有上限的吧,就像前文有50%——100%这个区间,就明确写出来了。 
 
请大家指正,谢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