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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证监会稽查一局局长:调查取证是监管瓶颈 [打印本页]

作者: youberry    时间: 2011-5-21 00:36     标题: 证监会稽查一局局长:调查取证是监管瓶颈

近两年来,中国证监会每年对近200起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正式立案,非正式调查的案件是这个数字的二至三倍;而自2002年以来,证券犯罪侦查局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计有100件左右。然而,为什么人们感觉执法的力度仍不够大,速度还不够快?中国证监会稽查一局局长陈舜近日向《财经》表示,这源于执法部门仍面临着调查难、取证难的问题。
今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上海交易所代码:600477)、吉林敖东(深圳交易所代码:000623)及延边公路(深圳交易所代码:000776)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对天山股份(深圳交易所代码:000877)副总经理陈建良内幕交易案做出行政处罚,查处了“带头大哥777”等一批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
“及时性已成为证券执法最重要的关键词之一”,陈舜表示,证监会领导要求按照“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的方针,系统改进监控、核查、检查、调查和处罚工作。为此,证券交易所建立了强大的监控系统,对每只证券的交易实时在线监控;全系统稽查力量实行集中统一指挥,确保重大案件、系统性案件、敏感性案件得到及时调查;将审理任务从调查部门分离出去,成立高层次的行政处罚委员会。陈舜认为,“从目前的运转情况来看,案件查处效率确实提高了。”
目前,证券犯罪行为呈现出广泛性、多样化、网络化等特点。有的利用网络、电话等方式,以提供投资咨询为名,编造虚假信息影响股价并从中获利;有的利用重组、投资等重大事项影响股价,通过内幕交易从中获利;有的利用资金优势,制造股价变动的虚假信息,引诱投资者买卖并从中获利。陈舜表示,“为了防止这些行为的蔓延,避免造成恶劣的后果,我们正采取专项行动,予以重点查处”。
为防止资本市场成为欺诈横行的“洼地”,陈舜建议,首先应保障、强化调查权力,甚至不惜在实体和程序上做出让步或牺牲。需要通过更重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为行政调查的有效性提供保障;
其次是代为追讨损失。证监会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代受害人向违法者寻求赔偿,追回违法者的不当得利,并直接返还给受害者,市场的公平程度就会大大提高。
第三,中介负有责任。对于客户的违法违规行为,律师、会计师、证券公司等各类中介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或次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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