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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保监会:保险资金可投资股指期货不动产 [打印本页]

作者: jess6789    时间: 2011-5-22 11:29     标题: 保监会:保险资金可投资股指期货不动产

随着股指期货即将推出及银行系QDII的放行,中国保监会加快了放宽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和渠道的步伐。记者获悉,保监会上周五公布了《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以称《草案》),明确保险资金的投资对象包括不动产及金融衍生工具等五类产品。也就是说,今后保险资金的投资对象将扩展至包括房地产和股指期货等领域。
此外,《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即于近月公布,届时,3000亿保险资金可借QDII投资包括纽约和伦敦全球资本市场,而投资品种范围将逐步放开至金融衍生品。

不动产、衍生工具和股权均可投资
近年来,保监会一直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今年4月出版的《中国保险业发展蓝皮书2006》透露,今后一个时期,在进一步用足用好现有渠道和政策的同时,保险资金将在资产证券化、基础设施建设、创业投资和金融产品创新等领域有更大的运作空间。同时,保险资金运用要注意防范新的风险。
《草案》称,保险资金投资对象主要包括五个类别:一是流动性管理资产,包括货币型基金等;二是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存款、债券、债券型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优先股等;三是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可转换债券、直接股权投资等;四是不动产投资,基础设施投资等;五是包括衍生工具在内的其他投资。
值得关注的是,不动产投资、衍生工具首次列入了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也就是说,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将由现时的股票、基金、债券及基础设施,扩展至包括不动产及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
发现重大违规将被按管《草案》规定,保险机构总公司负责保险资金统一管理和集中配置,分支机构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保监会将根据保险机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和投资管理水平,依法实施分类监管。
针对保险公司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草案》规定,保险公司违反委托合同非法挪用资金,与利用委托投资非法转移保险资金,或在不同保险账户间转移保险资金等,都将受到处罚。保险公司违规投资导致保险资金重大损失的,保监会应当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机构财产,且有权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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