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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证监会就受理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答记者问 [打印本页]

作者: cora2010    时间: 2011-5-24 03:21     标题: 证监会就受理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答记者问

今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和招股说明书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 19号公告。自2009年7月26日起,中国证监会将受理创业板发行申请。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发布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和招股说明书准则并受理创业板发行申请接受了记者采访,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简要介绍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和招股说明书准则征求意见及修改完善的情况。


答:2009年7月3日至17日,我会就《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征求意见稿)》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期间,我会还采取座谈会等方式征求了市场专业人士意见。7月8日,我会召集全体68家保荐机构对两项准则进行了专题讨论。7月15日,我会再次组织了12家保荐机构的实务专业人士,对两项准则重点内容进行了仔细研究和反复论证。


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共收到23份反馈意见(邮件22封,传真1份)。总体上看,社会各界对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和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持肯定态度,认为这两个准则充分借鉴了主板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突出了创业板定位以及创业企业的特点,可操作性强。在整理归纳和认真研究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我会对两个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


对于申请文件准则,反馈意见未提出大的修改建议,我会对准则仅作部分文字调整。


对于招股说明书准则,反馈意见主要涉及风险因素、业务和技术、未来发展与规划等方面。经研究,我会对涉及的3条内容作了重点修改,修改后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仍为123条。招股说明书准则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1、“风险因素”一节,增加要求发行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具体描述技术被替代的风险,以及因股权分散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份比例较低,或股东间关于股权的协议安排导致控制权可能变化的风险。


2、“业务和技术”一节,增加披露发行人业务经营的创新性、独特性及持续创新机制,增加披露核心技术属于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情况。


3、“未来发展与规划”一节,补充要求发行人声明在上市后通过定期报告持续公告规划实施和目标实现的情况。


二、创业板对保荐人推荐创业板发行人的家数有什么规定?


答:对保荐机构推荐创业板企业的家数问题,在创业板初期将参照主板的做法,由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一家创业板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在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创业板发行人证券发行前,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由该保荐代表人负责推荐的其他创业板发行人的证券发行申请。


此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在创业板启动初期,督促保荐机构能够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推荐创业板企业,确保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质量,同时,防止推荐企业过多带来的一哄而上的市场风险。今后,我会将根据创业板市场运行情况决定是否对该项规定作适当调整。


三、创业板对申请文件中财务资料的时效性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准则要求,创业板申请文件中财务资料的报告期为最近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及一期,招股说明书和审计报告中最近一期会计数据的有效期(报送日至到期日)应不少于三个月。


四、已申报主板(包括中小板)的公司是否可以转申请公开发行并到创业板上市?


答:已申请在主板(包括中小板)发行上市的公司,在符合创业板发行条件和创业板市场定位的前提下,可自主选择转申请到创业板发行上市,但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先撤回主板发行申请,在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完善申请材料后,履行创业板发行申请材料的申报程序。中国证监会对转申请企业与新申请企业同等对待,没有受理和审核上的特殊安排。


五、创业板对保荐机构有哪些要求?


答:做好创业板证券发行工作,需要市场各方的共同参与、共同努力。保荐机构作为创业板企业的推荐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义务,确信所推荐的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的市场定位和发行条件,审慎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并提供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应当履行恰当的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程序,专项意见应当结论明确,且依据充分、合理。保荐机构应当从实际出发制定完善的发行人成长性和自主创新的评价标准和内核制度。


第二,保荐机构应当在严格履行尽职调查、辅导、内部核查、推荐等程序的同时,建立完整的创业板项目工作日志及保荐工作底稿,切实保证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并认真组织协调参与股票发行上市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有关工作。中国证监会将对保荐机构从事创业板保荐工作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保荐机构应当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认真做好创业板发行人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的编制、申报工作。对于申报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将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采取监管措施。


六、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如何能更好地体现市场定位和特色?


答:多数市场人士认为,创业板应突出市场定位和板块特色,多吸纳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环保节能、现代服务等领域的企业及其他领域成长性特别突出的企业,以及在技术、业务模式上创新性比较强、行业排名靠前和市场占有率较高的企业上市。对此我会将予以关注。


七、创业板对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创业板IPO管理办法,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目的在于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创业板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增强责任和诚信意识。保荐机构和创业板发行人应于回复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反馈意见并修改申请文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相关附件。


八、在创业板发行监管过程中如何发挥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


答:为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方面的作用,在受理创业板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中国证监会将就发行人发行股票事宜与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沟通情况。


九、创业板企业股票发行与承销是否有特殊要求?


答:创业板企业的股票发行与承销应当执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做好创业板企业的股票发行与承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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