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再融资将循何规而行
[打印本页]
作者:
llxx
时间:
2011-5-28 01:52
标题:
再融资将循何规而行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不断稳步推进,恢复市场功能、重启新股发行和再融资应当也会逐步提上议事日程。上市公司融资是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功能,融资活动与投资者的利益也密切相关。眼下两法也已修订,在后股改时期,融资将会依照怎样的游戏规则进行,成为下一步应当关注的重点。
行政性管制或将放松
许多业内人士都相信,此后上市公司进行融资的必备条件将会有所放宽,市场本身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比如,新股IPO时,对其盈利记录的硬性要求将可能被放宽,对其股本的最低规模的要求也会降低,在修订后的“两法”中,已经体现出这一思路。类似的,在再融资过程中,过去必须的最近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至少6%才能再融资、至少10%才能实行增发等硬性财务指标也可能会有所放松。
“行政性的门槛应该要降低”,一位券商投行部门负责人说,由市场来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未来的融资规则下,应该给予那些暂时盈利记录一般,但成长前景良好且急需资金的企业一定的机会,只要市场接受,就可以实现再融资。
而在首发和再融资的具体方式和期限方面,未来或许也会有所变化。一位保荐代表人说,据其了解,过去如配股一般不得超过10配3的比例限制、前次融资完成需有12个月的时间等限制或许都会有所调整。而基本原则还是一条,即何时融资,融资多少,也交给市场去判断和决策。
对此,也有业内人士存有一定担心,即在行政性管制放松之后,上市公司融资是否会毫无节制地进行,而原有股东及整个市场,则可能会受此之累。不过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则分析说,在未来完全市场化的环境下,再融资的行政性门槛应该是不需要的,可以完全由市场本身来进行平衡。在股价偏低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一般就不会去再融资,而会考虑回购或大股东增持股份;如果股价高估,上市公司又有融资需求,这时股权融资则会成为大股东的选择。而最为主流的融资方式,则应该会是增发新股。相应的,如果投资者不接受,再融资不但可能发不出去,大股东还会因为股价下跌利益受到直接损失。也就是说,在股份全流通的环境下,大股东会更加结合二级市场股价来考虑其融资成本,盲目融资的情况就会较少出现。
分类表决之辩
此外,融资的内部批准条件,在未来也可能会发生变化。在股改之前,上市公司已实行分类表决制度,上市公司融资行为,必须获得公众股东的多数支持。而在股改之后,所有股份均是流通股,届时是否还需要实行类别表决?
一位券商总裁就对记者表示,应当继续实施分类表决,以内部的制衡来约束上市公司融资冲动。如果以市场股价等方式来约束,对各方成本偏高、时效偏差。他建议说,考虑到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显然的信息不对称格局,应当考虑根据股份多少,在审议融资事项时,实施大小股东分类表决。
但不少业内人士则认为,如果股份性质已经一致,那只要不牵涉到关联交易的情况,各类股份应当是平等表决了。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说,在股份性质都已成为流通股份的情况下,不实行分类表决应当是程序合法的。他说,无论是一般融资还是定向增发,股权结构变动,对所有流通股东具有同等影响。完全可以按照资本多数决策的原则做出决策。不过他也提到,同时应该进一步加强监管,防范控股股东通过其他的利益输送方式,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此外,在短期而言,融资和再融资的实施可能仍将会与上市公司股改的情况挂起钩来。在再融资方面,预计将会对已经完成股改的公司进行倾斜。对此,有业内人士分析说,除了包含有鼓励股改的意义外,这样的安排也符合整个股改的逻辑———既然要逐步全面解决股权分置问题,那么就没理由在老问题没解决之前,又增加新的问题。此外,在融资和再融资公司的区域分布方面,可能也会有倾斜。即对于股改较为积极的地区,该地区的上市公司进行首次发行和再融资可能也会享有一定优势。
欢迎光临 CFA论坛 (http://forum.theanalystspace.com/)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