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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引入风险准备 控制券商风险 [打印本页]

作者: zjml    时间: 2011-5-28 07:10     标题: 引入风险准备 控制券商风险

与今年1月的首次征求意见稿相比,证监会昨日公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最大的特点是引入了风险准备概念。其目的是通过规定券商按业务规模计算风险准备,实现对各项业务规模的间接控制;同时配合对部分高风险业务规模进行直接控制,从而建立各项业务规模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机制,有效防范业务风险。
风险控制指标分为两个层次
由于引入了风险准备,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规定净资本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及其标准,使公司业务范围与其净资本充足水平相匹配;二是风险准备,即规定证券公司应根据业务规模计算风险准备,以实现对各项业务规模的间接控制,同时配合对部分高风险业务规模进行直接控制,从而建立各项业务规模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机制。
净资本是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主要反映净资产中的高流动性部分。此次规定证券公司经营不同业务,应符合相应的净资本绝对指标标准,如只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经营证券自营、资产管理等两项业务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同时,还应符合净资本相对指标标准,即净资本不得低于负债的8%。
该《办法》的起草文件称,关于净资本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的规定与美国、中国香港等的做法类似。如美国规定证券公司经营不同业务的,其净资本绝对指标最低标准为0.5万美元到100万美元不等,相对指标标准为净资本不得低于负债的6.67%等。
可见,设定净资本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作为证券公司从事某项业务的资格准入条件之一,实现其业务范围与其净资本水平相匹配;二是要求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规定的净资本充足标准,以满足流动性需要并抵御潜在风险,从而保证客户资产的安全。
间接控制为主 直接控制为辅
从净资本生成过程看,证券公司从事某项或某几项业务后,或者大规模开展某项风险业务后,其净资本水平会相应降低,开展业务的后果会及时体现在净资本水平上;风险业务规模越大,净资本越低。从理论上讲,只要公司净资本高于规定标准,各项业务合规运作,风险就能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有关人士指出,鉴于我国证券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正处于综合治理时期的特点,为避免资本实力不强的公司盲目扩张,形成新的风险隐患,有必要采取以间接控制为主、直接控制为辅的风险监管方法适当控制各项业务的规模,以建立公司各项业务规模与其资本实力相挂钩的动态管理机制,使其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因此,《办法》除了计提各项业务风险准备以实施间接控制,还对部分高风险业务规模进行直接控制。比如规定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同时,为防范集中持股风险和涉嫌操纵市场问题,规定证券公司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其总市值的5%,此要求与基金相比更严格,按照规定同一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持有一种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10%。融资融券、承销等业务都有相关的直接和间接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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