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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点名限制外资并购 “红名单”存硬伤 [打印本页]

作者: 森林狼    时间: 2011-5-28 08:16     标题: 点名限制外资并购 “红名单”存硬伤

规范外资在华并购是必要的,但必须区分好国家安全和产业安全、公众安全和企业安全的界限,才能避免借反垄断和保护产业安全之名,行保护国企垄断和阻挠民营资本准入之实。
中国美国商会本周发布《2006年度美国企业在中国白皮书》显示,在接受调查的200家美国企业中,几乎所有的企业对今后成功的前景表示乐观,大多数企业仍将中国列为投资首选地。目前美国公司在华业务的扩展呈现三个趋势:一是各企业越来越多地扩展到二级城市;二是对研发投资正在增加;三是在华投资正越来越多地表现为购买中国公司的资产,或是直接收购。
不过,美国商人们在中国的并购欲望将可能很快受到某种节制。最近有消息说,中国政府正在制定中的一份文件,计划明确列出一份20~40户企业的名单,以国务院文件的形式直接点名保护,禁止这些企业被外资控股。
“禁售”企业红名单
据报道,这份名为《关于对装备制造业改制(投资合作)中维护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审查办法的通知》有望于近期由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公布出台。据介绍,这份文件(或法规)将从三个层面对外资在装备制造业中的并购行为进行约束:一是明确一批企业,数目在20家到40家,直接点名保护,这些企业不能被外资控股,并将以国务院文件的形式发布;二是规定一批敏感行业不能被外资控股,比如核电设备、6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机、5000千瓦以上的用于石化行业的离心压缩机等等,共有十几种产品不能外资控股,此限制可以法规形式明确;三是对并购行为规范程序,规定多大规模以上的项目就要由中央政府来审批;审批也不能只是地方领导一人说了算,要充分听取企业经营者的意见并建立专家评议制度。文件中还要求建立外资项目并购的后评估与责任追究机制。装备制造业中所有的外资并购项目中,若相关责任人玩忽职守、勾结外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依照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据知,除该文件外,国务院还正在酝酿成立一个类似于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部际联席会议,这个由发改委牵头、商务部、财政部等参与的协调机构,将对包括装备制造业在内的所有重大外资并购项目进行审查。
中央地方新一轮博弈
据悉,早在今年年初,在美国凯雷宣布将以3.75亿美元收购徐工集团85%的股份后,中央高层就已对外资并购可能带来的产业安全隐患感到担忧,认为其具有“重要性与紧迫性”,要求尽快制定相关规定并成立由几大部委组成的联席会议。为此,3月8日,国务院召开由副总理曾培炎主持的办公会,召集国务院10个部门的部长和副部长讨论外资并购与产业安全的问题。因此,从近期的种种情势看,像凯雷收购徐工这样的重大并购个案短期内放行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国家高层担心,企业一旦卖出去就不可逆转,留在自己手里总有时间来解决困难;而外资一旦控股,发展方向就不是我方所能掌握的了。
但是,如此严密的限制性措施,不仅在业界和相关主管部门中引发了争议。与钢铁、电力和石油等行业的骨干企业多数归中央直属不同,装备制造业由于机械部很早就已解散,企业被大量下放到地方,生杀大权掌握在地方政府手里,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为所欲为,随意将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的重要企业出售给外商,并且还附加很多优惠的政策条件。因此上世纪90年代中期外资尝到并购的甜头后,在2000年以后便一改进入中国初期的技术合资和只投资小企业的模式,开始大举收购中国大型的行业骨干企业。
操作有欠严谨规范
因此,关于限制外资并购的文件一旦出台,可以预料将引发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新一轮博弈。反对者通常提出的理由是:过于苛刻的限制外资并购条件会影响中国改革开放、招商引资的形象。而博弈的结果,将是在政策上区分国家安全和产业安全的界限。事关国家安全和产业安全方面的公众利益问题,如外商并购是否会产生垄断或遏制竞争,使公众利益受损,可由中央政府来考虑和制定相应政策。而属于产业安全方面的商业问题,如外资并购是否会挤压原有品牌、是否会带来先进技术、外商是否具有改造和整合中国企业的能力等,则可交由地方政府本着有利于企业后续发展和地方经济繁荣的角度作出自主权衡和相机选择。
一个更大的问题是,限制和规范外资在华并购虽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目前国家有关这方面的政策,包括正在酝酿中的一些措施,都存在不清晰、不严谨、不规范的问题。比如,不是通过公开、规范的立法程序,而是通过内部发红头文件、发通知的传统方式限制外资并购,弊病甚多,一是由于缺乏社会广泛参与和严密的论证,导致政策条文的可操作性差,比如根据什么标准认为涉及市场份额巨大、存在其他影响市场竞争或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在这里是不清晰的。这样在未来的政策执行当中就会充满随意性,甚至造成新的权力寻租的空间;二是用直接点名的办法规定哪个企业不可以被并购,也缺乏严谨和严肃性,如果将来有新的行业骨干企业出现,是不是又要修改名单?如果新出现一家民营的大型装备制造企业,那么它是否也要被点名保护?三是在一些行业国有企业垄断仍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单独针对外资企业设定反垄断限制,也难免授人以柄,引发新的贸易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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