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证监会就合资券商洋高管不过半征求意见
[打印本页]
作者:
moxiaocong
时间:
2011-5-29 01:54
标题:
证监会就合资券商洋高管不过半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近日就《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境外人士申请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规定境
外人士担任总经理类人员的比例,在内资券商中不得超过公司该类人员总数的30%,外资参股券商中不得超过50%。
据悉,征求意见稿是对此前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的修订。其主要变化体现在:一是扩充了监管对象,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上市证券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纳入监管范围;二是突出监管的重点,即对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任职资格监管,强调其应当在任职前取得
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征求意见稿强调分类监管的理念,将监管对象划分为三类人员,并分别设定任职资格条件。其中第一类为董事、监事;第二类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上市券商董事会秘书,即总经理类人员;第三类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与以往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对证券公司高管任职设定了更为严格的条件:如董事长的证券从业经历必须在“5年以上”,而此前的规定是“3年以上”;总经理类人员的从业经历要求由“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改为“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征求意见稿还对高管人员提出了严格的监管要求,规定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同一公司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证券公司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证监会可以直接采取限制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或暂停相关人员职务的监管措施。
据悉,新办法实施后,证券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应在1年内提出任职资格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则不得继续担任相应职务。尚未取得总经理类任职资格的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应自办法实施后3年内取得相应资格。
欢迎光临 CFA论坛 (http://forum.theanalystspace.com/)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