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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两部委联手 境外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三月实施 [打印本页]

作者: benbenxiong    时间: 2011-5-29 03:11     标题: 两部委联手 境外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三月实施

日前,记者了解到,国资委和财政部已经联合下发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从3月1日起正式实行。
2005年底,李荣融曾多次表示,将建立对国有控股公司高管的股权激励体系,以完善多年来一直没有解决的国有企业管理层激励约束不到位的现状。
“先从境外上市公司入手,然后再推行到境内上市公司,然后再做集团公司的”,这是李荣融之前给出的国有企业高管激励实施的路线图。他还表示,境外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将在2006年1月出台。
据悉,这份签署于2006年1月17日、编号为“国资发分配(2006)8号”的通知,在春节过后,正式下发到有关部门和相关公司。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共五章34条,分为“总则”、“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核”、“管理”和“附则”,对境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试行办法进行了系统性规定。
《办法》规定,股权激励的方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等,并鼓励上市公司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采用其他激励方式,如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等。
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骨干,重点激励对象是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意见》明确指出独立非执行董事不能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在股权激励的授予数量上,授予总量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个人首次授予数量应在股本总额的1%以内。
对于在上市公司任职的母公司负责人,《办法》规定,只能参加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办法》强调,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管人员预期股权激励收益水平,原则上控制在其薪酬的40%以内;且应保留不低于总量20%的比重,在任期满后,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行权,并在之前上报给出资人机构进行审核;对于股权增值权行权所获的现金收益中,应有不低于20%的部分,留至任期满考核合格后提取。而且办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对已经授予的股权数量在行权时可以根据年度业绩考核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对于试行办法股权授予价格,则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按境外上市规则确定。
国资委有关人士表示,该《办法》主要适用于非金融业的境外上市公司,而对于中央金融企业、地方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则比照此办法执行;母公司为中央金融企业的,负责人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应符合财政部有关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考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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