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外资并购呼唤跨部门协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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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lige
时间:
2011-5-29 05:00
标题:
外资并购呼唤跨部门协调机构
有报道称,近日商务部就凯雷集团收购徐工机械一事召开秘密“听证会”。参加者可谓阵容强大,除商务部、工商总局、外汇局、税务总局、证监会、国资委等官员外,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的高层人士也参加,并就徐工产品军品民品的性质发表意见。这些报道反映出外资并购对于我们的敏感性和重要性,同时也反映出我们对待外资并购尚缺乏理性的态度和制度的建构。笔者认为,要在国际经济环境和国内经济趋势的背景下,理性探讨外资并购的规制策略,进一步通过立法建立科学的综合协调机制和外资并购规范体系。
必须对外资并购进行管理
民族性、主权国家的观念不可能随着所谓“地球村”的出现而消失。所以,任何国家对外资并购都不会“听之任之”,美国也不例外。中海油收购尤尼科案例中,美国国会外资投资审查委员会要求美国政府审查此跨国并购案,最终美国众议院以332比92票的压倒优势要求美国政府中止这一收购计划。此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司法部、证券监管部门均会根据《国防产品法》、SOX法案等对外资并购进行审查。可见,即使在经济一体化自由化的今天,即使号称完全市场经济的美国依然对外资并购进行“干预”。
各国干预外资并购,本质上是要把外资纳入其经济发展范畴中,就是“利用外资”但不能被外资利用。因为,撇开游资不谈,即使是跨国公司,其战略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与东道国经济发展计划有所背离。所以,对外资并购特别是准入、投资主体资格、运营过程的监管等措施,就是要“校正”国际资本对一国经济的影响。所以,中国必须对外资并购进行管理。
干预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外资并购的监管措施一定要符合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同时要遵守国际法、国内法的规定。情绪性的敌视外资必须要回归到理性干预,而干预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特别是要在国际法的原则、制度范畴内采取制度选择,甚至斗争策略。上述美国的干预措施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有法可依”。对我们而言,将权宜之计的政策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有这样几个好处:符合WTO要求的透明度原则、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原则;有利于国内外企业根据法律形成外资并购的理性预期;有利于降低政策执行中随意性、主观性和寻租行为;有利于防止无法可依情况下,民众情绪左右政策选择、执行。
外资并购立法的目标,一般主要包括国家安全和垄断两个方面。国家安全包括产业安全、国防安全等。不容否定的是,国家安全与意识形态密切相关,与垄断标准的技术性相比带有“非标准性 ‘,但即使这样也必须要依法进行,否则就是”师出无名“。从部门法划分,外资并购规制主要是经济法的使命和内容,包括《规划法》、《外资投资产业法》、《垄断法》,当然,这些经济法的内容与民商法、国际法共同构成调整外资并购关系的制度体系。
建立跨部门协调机构
应对第六次全球并购浪潮,决不能停留在意气之争的阶段,而是应该扎扎实实地采取有效措施,驾驭外资,除了立法,当前还应该做好以下几件事。
首先,鼓励民营企业市场化并购国有企业,从而实现国有资本战略性退出与壮大民营资本的双重目标。通过市场化方式培育民族产业,防止民族产业被外资控制是我们的目标,为达到这一目标,需要放宽民营资本产业投资的限制和融资歧视,实行真正的国民待遇。完善国有资产处置的制度,包括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制度、定价制度和处置程序,国有资本处置责任法应该出台,以防止国退民进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和不公平行为。
其次,应建立外资并购的跨部门协调机构。一方面,目前外资准入管理还是条块分割,商务部管外资政策,发改委员管产业政策,外汇局管外汇出入审批,工商局管登记、国资委管国有企业非金融类的资产处置和运营、财政部管金融类资产、国土资源部管土地等资源类国有资产;另一方面,外资垄断的行政执法部门却尚未确定。另外,在人大层面,对外资重大收购尚无审查和批准机制。因此,必须建立跨部门的外资并购审查机制,重大外资并购人大应该介入。可以考虑建立外资审查委员会这样的常设机构。
此外,应与相关国家建立起信息分享机制和执法协调机制。目前,银行业的跨国经营和收购国际协调机制已经初步建立,我国已与数国签订了合作备忘录。对跨国企业收购而言,东道国可以就跨国公司在当地的投资领域、股权比例、社会形象等信息进行共享。减少信息不对称性,有助于防止财务投资者影响和损害一国的长期产业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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