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H股上市前夜招行D&O责任险锁定外资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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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antasyHome
时间:
2011-5-29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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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上市前夜招行D&O责任险锁定外资承保
“我们也曾和招行接洽,但因为招商局有自己的保险经纪公司海达,最后应该会委托海达来安排董事责任保险的相关事宜。”中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沈一鸣告诉记者。知情人士透露,期间曾有多家保险经纪公司与招行接洽参与竞争。
招行在7月20日发布的公告中称,招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购买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同意购买“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以下 简称D&O责任险)”和“招股说明书责任险(以下简称IPO责任险)”各不超过3000万美元,同时公司决定于发行H股路演之前起保。
招行的一纸公告,引来保险业连环猜想。在D&O责任险土壤贫瘠的中国,招行缘何要购买这份价值高达3000万美元的保单?招行又为何选择在H股路演前起保?在众多中外资保险公司中,谁又能接到招行的绣球?
美亚、美国联邦、华泰承保团?
沈一鸣介绍,D&O责任险起源于美国,从全球排名来看,美亚和丘博就占到D&O责任险全球份额的60%-70%。“可以说,最有经验的D&O责任险保险公司都在美国。”中国《保险法》规定,中国公司购买保险只能选择拥有由保监会发放的牌照的中国公司或者在中国有牌照的外国驻中国分公司。非中国注册的公司,像百度、分众传媒,则可不受此限制。而招商银行作为一家在内地注册的公司,其D&O责任险就必须在拥有牌照的内地公司购买。由于D&O责任险在中国刚刚起步,涉及开发过此险种的公司寥寥可数,而其中曾经承接过D&O责任险保单的更是仅有四、五家。其中包括美亚、美国联邦(美国丘博保险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华泰、平安等。
沈一鸣表示,目前国内很少出现股东状告上市公司高管或董事的案例,中国的保险公司往往缺乏这方面的经验积累。虽然国内的保险公司像平安、人保也有推出D&O责任险这个险种,但还主要是针对在国内上市的公司。同时,如果上市公司在美国、香港遭遇诉讼,而国内的保险公司在当地又没有办事机构,那么他们就没有能力处理理赔等相关事宜。“做D&O责任险有一定的门槛,它要求(保险公司)有国外承保的能力,再保的合约和国外理赔网络,不是谁都能做的。”沈一鸣说。
那么,招行购买D&O责任险的选择范围就此缩小至三家外资(合资)公司,在美亚、美国联邦、华泰之间做排列组合的承保团几无悬念。
据悉,上市公司购买D&O责任险一般都会选择在上市第一天起保,提前起保的情况存在于上市公司的个别时间安排或是独立董事的特殊要求。而更重要的原因是,“提前起保尤其是在上市路演前起保有助于增强股民对上市公司的信心。” 沈一鸣说。可见,招行对于年底之前的H股上市信心满满。
D&O责任险立法
据悉,2002年1月23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与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合作推出了“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开创了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先河,第一份保单免费赠给了同城的房地产大佬———万科董事长王石。该保险推出后不到2个月就有600多家上市公司上门咨询。
而在D&O责任险这个险种上,中国的保险公司也因为承保经验、承保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几乎被海外上市公司拒之门外。不仅仅是中国的保险公司还不够完善,中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更是如此。
虽然《公司法》第63条、第118条等对公司董事需要承担的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说明,但责任承担仅限于对公司,而对给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如股东、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董事是否应承担责任在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中未作规定。同时,董事责任也仅有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当股东和债权人因此遭受损失时,并无权请求董事赔偿。这不能不说是公司立法的缺漏。
2004年以来, 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多次在公开场合指出, 中国将推动建设高效, 便捷的民事诉讼赔偿机制。
2006年1月1日,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证券法》正式实施。根据新的法律, 董事及高管人员将负有更多的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考虑修改司法解释,明确投资者的直接诉权,不再设置前置程序。此前规定,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法院方予以受理。高院的考虑无疑将保护更多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以前很多保险公司不知道有这个险种,通过海外上市,有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关注。”中国董事学会秘书长朱长春说。
记者日前获悉,美亚中国已联合了中国某权威律师事务所研究开发一款基于中国的法律和文化、并根据中国实际情况编写的D&O责任险。目前保单设计已接近收尾,预计将在一个月后推出。“这是一份推倒重来的保单,我对此充满信心。”曾万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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