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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商务部专家称外资并购仍会有大发展 [打印本页]

作者: wonderfuldream    时间: 2011-5-29 06:25     标题: 商务部专家称外资并购仍会有大发展

8月9日,由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和外管局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对外公布,并将于9月8日开始实施。虽然这一新规只是针对2003年外经贸部、国税总局、工商总局以及外管局四部委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的一次修正,但在外资并购浪潮风起云涌而国家经济安全备受关注的今天,新规定甫一出台就引起了各方的震动。那么,新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新”在何处?对利用外资会产生什么影响?《中国经济周刊》近日专访了商务部研究院副院长沈丹阳。
新规出台意在打消疑虑
《中国经济周刊》 :为什么要对原《暂行规定》进行修订?
沈丹阳:有两个背景促使商务部加快修订《暂行规定》:首先,今年1月份开始实施的新版《公司法》中有一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规定。而2003年出台的《暂行规定》与新《公司法》有不相衔接之处,需要重新加以修订和完善。
其次,对于外资在中国进行的所谓“恶意并购”或不规范并购的行为,社会各界议论较多,认为原来的外资并购规定不够明确。尤其在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外商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上,原有规定不能够很好地解决,出台《规定》也是正当其时。
《中国经济周刊》 :近段时期以来,关于外资并购的争论一直都是热门话题,凯雷并购徐工案自2006年初上报后,审批结果至今悬而未决。六部委在这个时候联合出台《规定》,时机选择怎样?
沈丹阳:现在社会上对外资并购有很多议论,这次出台新规可以打消一些疑虑,从这个角度讲,商务部快速反应出台《规定》,时机选择比较好。
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
《中国经济周刊》:《规定》与《暂行规定》有哪些不同?
沈丹阳:首先,《规定》比《暂行规定》目的性更明确:总体是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
其次,《规定》全文共六章1.2万字,比原来《暂行规定》的6000字多了一倍,进一步细化了对外资并购的管理,增加了一些事先防范和事后监管的措施。
第三,以前叫《暂行规定》,现在把“暂行”两个字去掉,名称上有些变化。重新修订《暂行规定》的工作从2006年初开始,至少有六个部门参与,并且征求了企业、学者和政府部门等多方的意见,数易其稿,非常慎重。特别应该指出的是,并购是一种特别的投资方式,《规定》是针对这种方式作了进一步规范,并没有提“限制”两个字。
《中国经济周刊》:《规定》中有哪些亮点?
沈丹阳:《规定》中的亮点比较多。
首先从目的上,不是说不要外资,而是强调要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首次明确提出要“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在《规定》的立法依据中特别点到了《公司法》,也是亮点之一。
其次从内容上,《规定》对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不仅设置了事先防护的措施,还设置了事后的监管办法。如特定并购活动的申报制度,如果当事人没有申报,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第三,在第四章“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中,首次明确了外资可以用换股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但境外公司必须是上市公司。这些规范主要是针对一些国内企业海外借壳上市、变成外资企业后又回来对国内企业进行并购的做法。
如果没有很细的规范,稍微一个并购项目就会引起满城风雨,如徐工收购案。因此,规范以后会更有利于发展。总体上还是要促进外资在中国的发展,否则没必要去规范,直接禁止就行了。
数字规范更具操作性
《中国经济周刊》:《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为什么没有像《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下称“《产业目录》”)那样按行业或产业进行明确?
沈丹阳:之所以没有具体针对某个行业或产业,主要是因为行业概念太笼统、不准确。比如,铅笔、手机算不算一个行业?如果铅笔算一个行业的话,那全国就会有好几万个行业。其实铅笔只是一个商品,手机也只能算是电信行业中的通讯器材。正是由于各个行业认定口径不一样,现在《规定》中的规范更具操作性。
如在第五章“反垄断审查”中,第51条、第53条对需向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报告和审批的情形,用15亿、10个、20%、25%、30亿、15家等数字去规范,已经很细化了。可以说,比《产业目录》更清晰更具可操作性。
《中国经济周刊》:《规定》和《产业目录》是什么样的关系?《规定》出台后,《产业目录》还起作用吗?
沈丹阳:规定强调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经营要严格遵守《产业目录》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应当说跟过去的法律、法规都有关联。
《中国经济周刊》:《规定》在第五章中明确表示,商务部对外资并购拥有一定的反垄断审查权。今后还会成立一个最高的反垄断委员会吗?
沈丹阳:从现在的《规定》看,反垄断审查权不是商务部一家独有,而是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拥有,这里有两家具体的考虑。至于今后是否会成立最高的反垄断委员会还很难说。反垄断不仅仅针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也存在垄断问题。如果要成立一个反垄断委员会,应该是规范包括内资外资在内的整个垄断。
配套细则有望出台
《中国经济周刊》:《规定》已经比较细化了,您认为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吗?
沈丹阳:《规定》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明确。比如,《规定》提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但什么是重点行业?什么是国家经济安全?新规只是定了很多原则,没有再展开。我估计今后还会有进一步规范的细则出台,把判断标准提出来。
此外,《规定》涉及六个部门,接下来各部门应该针对本部门工作出台一些配套细则。如工商总局从管理市场的角度应该有一套细则,证监会从证券监管的角度也应有一套细则,这样操作起来会更便捷。
规范是为了促进
《中国经济周刊》:《规定》出台后,很多媒体认为是在限制外资并购。您认为《规定》对外资并购会产生什么影响?
沈丹阳:我认为《规定》会促进外资并购的健康发展。从表面上看,《规定》对外资并购进行审查和控制是“从严”了,但是,明确细化的规范澄清了社会上一些诸如“恶意并购”等似是而非的概念,因此,对于那些合规合理的并购又是一种促进。其实外商也希望对外资并购做出明确规范,以免以后再生波折。总体来说,《规定》还是要促进外资并购的发展。
尤其《规定》允许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来并购境内公司,这在我国是前所未有的,估计今后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情况会比较多地发生。
《中国经济周刊》:请您预测一下《规定》出台后,外资并购会更多还是更少?
沈丹阳:从目前看,大家对外资并购都在观望,估计短期内并购案会减少,但从长远来看,并购还是会增加。
应该指出的是,并购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很多国家的外商投资是以并购方式为主的,相比之下,我国还是以直接投资为主。因此,外资并购在我国还应该有大发展,还是会有大量的并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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