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权利与义务结合主体:发审委酝酿再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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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reengreen
时间:
2011-5-30 02:05
标题:
权利与义务结合主体:发审委酝酿再变革
12月6日,证监会发审委换届大幕重启,证监会公示了第七届发审委委员候选人名单。
王小石事件风波未平,发审委换届备受瞩目。在39名公示名单中,无一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入围。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这是否意味着发审委将独立于证监会,股票发行将形成发行审核与独立监管两权分立的局面?“第七届发审委委员名单以公示为准。”对上述提问,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官员惜字如金。
发审委换届或许是一系列发行制度改革的开始。第7届发审委委员候选人、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英之直言,约束发审权利是发审制度改革的关键。而北京邦和财富研究所所长韩志国则认为,发审委独立于证监会只是发审制度的一个冒险的改良,将发审大权下放到交易所才是发审委最终的出路。
发审委独立
12月6日,证监会在自己的官方网站公示了发审委换届候选委员名单,第7届25名发审委委员将从名单中产生。这是证监会第一次对外公示发审委委员候选名单。
引人关注的是,39名候选人来自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基金、两个交易所、国家有关部委以及科研院所等单位,唯独没有证券市场的主要监管者证监会的有关人员。
“这次公示的没有证监会的人员,是否意味着证监委会的内部人员不需要公示呢?”针对记者的疑问,证监会发行监管处的官员反复强调一句话:“第7届的发审委委员以公示的名单为准。”种种迹象显示,在王小石事件之后,证监会有让发审委独立运作的可能,而不再派人直接进入发审委。
早在2003年7月17日,证监会第36次主席办公会议就全面讨论了发审委制度变革事宜,并审议通过《暂行办法》。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批准了《暂行办法》,证监会迅速组阁第6届发审委。在第6届25名发审委委员中,证监会上市部、国际部、法律部、会计部、机构监管部分别在发审委中拥有一个席位,证监会规划委还派出一名顾问担任发审委委员。“证监会那么多人在发审委,怎样保持监管的独立性?”韩志国认为,第一次公开亮相的第6届发审委改良并不成功。
“股票上市的利益主要在交易所,证监会无法直接享受股票上市的利益。”韩志国认为,证监会因此一直不愿意承担发审委的责任。
“发审委从证监会独立出来,只是股票发行制度的改良。”韩志国对发审委的前途担忧。
发审委出路
“发审委独立,成为一种无主体状态,将是发审制度一次冒险的改良。”韩志国很担心,如果不为发审委找到一个承担责任的权利主体,发审委委员权利滥用、权利寻租的现象将加剧。韩志国为发审制度开出的药方就是将发审权力下放到交易所。
“公司上市在交易所,利益被交易所享有,但市场从来没有看到交易所承担过什么责任,这是一种扭曲。”韩志国认为,证监会承担监管与发行责任,行政权力过大,在没有直接享受利益的情况下,过大的权力就形成了寻租的温床。
“股票发行问题的症结并不在发审委,其根本还在发审制度。”胡英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发审制度对于股票发行审核的提法就有问题,既然发审委是审核,从法律的角度讲,拥有审核权力的当事人与机构就应该承担事后的责任,可是证监会从来没有承担责任的先例,也就没有追究发审委委员责任的先例。胡英之认为,如何约束发审权力是发审制度改革的关键。
韩志国认为,发审委换届,证监会内部没有人进入下一届发审委,表面上看发审委独立了,实际上只是发审制度的改良而已,这种发审委与证监会简单分离,只能起到一时之功,不能起到长远之效。
“发审委独立了,发审委能成为独立的权利与义务主体吗?”韩志国很是怀疑,作为监管者的证监会不承担发审委责任,分离后的发审委只是接受证监会的监管,这是发审委未来的发展方向,但是分离出来的发审委不是单独的权利、责任与义务主体。“发审委由来自各领域的委员组成,每年换届,一旦出现责任事故,很难找到当事人承担责任。”韩志国认为,王小石事件虽然加速了证监会与发审委的分离,但是并不能保证第二个王小石乃至于第三个王小石的出现。
“既然交易所直接享受上市公司贡献的利益,发审委就应该交给交易所负责。”韩志国认为,一旦将发审权利下放到交易所,交易所就必须承担应该承担的审查责任,一改证监会掌权下的发审委无人负责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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