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并购审查与开放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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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reengreen
时间:
2011-5-30 02:24
标题:
并购审查与开放并不矛盾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晓强近日指出要“制定国家‘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清单,建立特殊并购审查机制”。国家发改委对外经济研究所所长张燕生对上海证券报表示,特殊并购审查机制是形成我国完善有效的市场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原则并不矛盾。
“任何国家在涉及外国资本、商品等方面不可能是不设防的,都应该有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并且都是从本国利益、发展需求为出发点进行管理的。”张燕生说。
商务部研究院外资研究部主任金伯生告诉记者,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审查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而是沿用了外商投资的审查制度,随着涉及国家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并购案的不断出现,原有的审查效率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高效要求,特殊并购审查机制才呼之欲出。
金伯生认为,特殊并购审查机制主要是针对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内发生的外资并购,至于哪些是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还需要研究,之前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中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的定义可以是一个参考。
根据该指导意见,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主要包括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航空运输、航运等行业,这一领域目前有40多户中央企业,国有资产占82%。
“发改委将要列出的清单可能会更详细,甚至将一些重要企业囊括进来。”金伯生说,特殊并购审查机制将不仅考虑到这些行业的发展以及国家经济安全,还应该从反垄断方面综合考虑。
我国现有的外商投资法规中已经有了关于反垄断方面的规定,比如大型外资企业一年内并购我国10家以上企业,或并购我国企业后销售额超过15亿人民币,或在我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为20%,这些外资并购案都要报中央部门审查、审批。
“随着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外资并购审查将更完善有效,更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安全。”金伯生表示。他还估计,所谓的特殊并购审查机制还将是多部门联合审查的机制,不会为此单独设立一个部门,因为很可能以后要根据《反垄断法》设立具有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国内法学界也认为,根据外资并购中反垄断的实际需要,必须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相应的职权,不仅应包括行政权,还应包括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同时,对于外资并购后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要进行实时监控。
此外,金伯生、张燕生都强调,审查机制应对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张燕生认为,所有制在审查中并不是是重要的,重要的是要把握一个“度”,即能否实现有效的市场经济管理和维护国家安全,避免形成对市场调节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干预。
■资料链接
美国的外国投资
审批制度
美国现行的外国投资审批制度是根据1950年国防生产法中的“艾克森-弗罗里奥规定”,于1988年设立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以下简称外资委),并由其具体体现的。该委员会的职能是监督与评估外国投资并购美国企业,视其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程度,授权进行相关调查,并视情况上报美国总统,就阻止外资并购做出最后决定。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是一个横跨13个部门的机构。办公机构设在财政部,财政部作为主席单位负责总牵头,共有下列12个部门参加:财政部、国务院、国防部、商务部、贸易谈判代表处、司法部、国土安全部、以及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总统经济政策助理、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科学技术办公室主任、管理及预算办公室主任等。
“9.11”以后,美国朝野对国家安全的敏感度提升,对“国家安全”的认定有扩大化趋势,一些国防行业以外的行业,如港口、电讯等基础设施领域以及石油产业也成了外资并购的敏感行业。(徐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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