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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十大设想荐言信托业监管思路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谈信托业的监管 [打印本页]

作者: cfaathen    时间: 2011-5-30 02:58     标题: 十大设想荐言信托业监管思路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谈信托业的监管

财产管理业务是金融市场上金融机构为资金供给者提供的专业增值理财业务。随着国民经济实力的提高,其需求将日益增强。特别是近些年来经济中的一些特性,更决定了这种需要越来越紧迫。就信托业的现状及前景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在日前召开的“全国信托业首界峰会论坛”上发表了他的见解。
  
夏斌认为,从机构资金供给者来看,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盈利的提高,闲置资金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与此同时,中国经济一直处于高速增长,国民经济的长期高速发展迫切需要资金的支持。当现有的融资格局处于低效、受限制的状况下,中介机构的理财业务必然应运而生。
  
正是在此大背景下,在从资金供给到资金需求的管道中,财产管理业务或者叫理财业务,不仅存在迫切的需要,而且中国几乎各类金融机构为了提升经营水平,必然都会去争夺理财业务,而这项业务也是目前法律法规基本允许的业务。因此,毫不夸张地说,各金融机构共同竞争财产管理业务必将成为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
  
夏斌在阐述了目前各金融机构竞相开展理财业务的混乱现状后表示,信托业务是中国今后一个时期各金融机构共同竞争的一个重要业务领域,也是提升中国金融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业务领域。因此,人为割断并阻止非信托机构从事信托业务肯定不利于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但是,为了确保中国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必须“亡羊补牢”,纠正目前信托市场的无序、混乱状况,加强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只要是从事信托业务,不管是哪类金融机构,必须遵守信托业共同的监管规则。为此,政府要依法行政,加强对各金融监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协调的监管。
  
夏斌说,对信托业的监管必须要明确对信托业务的监管不同于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日常业务的监管,不能以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思路监管信托业务。必须通过实践寻找符合中国信托业特征的监管思路。在此基础上,夏斌提出了中国当前信托业的监管十大思路。
  
一、必须坚持受托资金分设账户、独立核算的原则。这是由信托财产的法律特点所决定的。
  
二、信托资金要托管于第三方。资金是否独立托管,并不是信托财产的内在要求。但在我国当前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较低,内控机制较差的状况下,将信托资金独立托管于第三方,能够有效地控制风险,真正体现与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三、当前应该严格坚守不设最低收益保障的承诺,严禁任何形式的承诺。尽管《信托法》只是指出:“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得到报酬”,从此条款内容可以推出不允许承诺最低收益报酬,但条款本身并没有明确不允许承诺最低信托报酬。但鉴于目前中国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鉴于市场上已经产生的巨大风险教训,近一个时期仍然坚持信托不设最低收益保证承诺的原则是非常必要的。至于将来存款利率市场化后,投资者和经营者更为成熟,则可以适当放宽对承诺收益的禁止要求,由受托人决定是否给予客户最低收益承诺。但如果受托人承诺最低收益,作为监管策略,可要求根据损失的可能性在公司权益中计提风险准备。
  
四、严格关联交易限制原则。由于信托财产与自有财产相互独立,又由同一个行为主体管理,存在较大利益冲突时,有可能发生利益输送。为此,应严格限制关联交易,保证其按照公允原则交易。此外,关联交易还应关注风险集中度、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方面的监管。
  
五、谨慎投资理财原则。不同的信托产品,可以允许其采取不同的投资原则,但都应承担“诚信责任”,谨慎投资。特别是对于公募性质的信托投资,应严格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原则,要求分散投资。
  
六、坚持充分的信息披露原则。如果是公募型信托产品,必须要严格比照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充分披露信息,这是保护投资者的基本保障。对于私募型信托产品,公开信息披露内容可适当减少,但对于投资者仍应保证有充分的知情权。
  
七、对集合理财型信托计划,要设最低投资额要求。在此,首先应区分公募型财产管理还是私募型财产管理。如果是公募型财产管理,允许其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出售,可不对其最低投资要求做出规定(交易技术要求的最低交易限制除外)。对于私募型财产管理,从保护弱小投资人利益出发,则需要对单个投资者的最低投资额做出要求,而且需要对投资者的投资分析能力与风险承担能力提出相应的要求。
  
八、允许跨地区经营业务的原则。既然目前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都可以开展财产管理业务,允许其分支机构同时开展。那么对于经营同样性质财产管理业务的信托机构,应一视同仁,采取相对一致的监管要求,允许所有开展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可以跨地区经营业务,可以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至于经营中的风险问题,前一阶段出现的风险事件要区分是由于没有坚持第三方独立托管等监管原则所致,还是异地、分支机构问题所致。因此这是对监管者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
  
九、允许机构间业务代理的原则。在清楚界定代理机构的职责权限的前提下,代理业务的风险很小,且可以增加客户的忠诚度与依赖度。目前银行、证券公司已广泛开展代理销售其他机构的金融产品,因此应允许各金融机构之间相互代理销售产品。这也不违反《合同法》中的相关内容。随着市场的发展与进一步细分,适当时候应允许成立专门的金融产品综合销售公司,销售各类金融机构推出的金融产品。
  
十、高管人员和职业理财经理的资质考试。信托业务是以信任及“专业技能”为基本前提的,因此,要确保信托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对于高管人员和职业理财经理的资质应有明确的要求。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应由监管部门确定并审核,职业经理的资质应通过资格考试,并由市场自然选择,优胜劣汰。
  
夏斌说,上述十大监管思路的提出是对信托业务的监管原则。对于目前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经营信托业务的机构监管,可以在坚持分业经营的原则下,通过设置防火墙原则予以解决。即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从事信托业务的,可以委托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也可以另行投资设立财产管理公司,进行跨行业投资,专门从事理财业务。这本身也没有违反分业经营的法律要求,因为这是自有资本投资业务的一种跨行业投资。跨行业投资设立的机构仍坚持分业经营,并受不同监管部门的分业监管要求。
  
夏斌表示,信托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广阔,同时是未来各金融机构争夺的焦点,也是挑战我国现有分业监管体系的重要领域。在实现统一监管,搭建各监管部门之间顺畅的协调机制之前,应尽快由国务院协调有关监管部门,修正各部门现存的规章,统一各部门信托业务的管理细则,努力构建我国统一的信托市场,推动中国信托业的大发展,改善我国风险主要集中于银行的融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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