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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证监会再开路鼓励试点企业控股股东增持流通股 [打印本页]

作者: z1985    时间: 2011-5-30 15:40     标题: 证监会再开路鼓励试点企业控股股东增持流通股

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开闸之后,昨日,中国证监会公开征求《关于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的修改意见,《通知》就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增持其流通股所涉及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安排。
《通知》表示,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股份,是为避免上市公司股价非理性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维护上市公司形象。
燕京华侨大学华生教授和中信证券的研究部总监房庆利都表示,控股股东在觉得自己公司股票价格被低估时,可以进一步增持股票,本来就是国际市场的惯例,《通知》的出台是A股市场向国际规范进一步靠拢的一个步骤。
“管理层的目的比较明显,希望在股权分置改革当中不断增加买方的力量,来鼓励市场。”华生补充说。他表示,控股股东增持政策跟之前出台的上市公司的回购政策在作用上有一定相似性,但实施主体不同:回购的主体是上市公司,回购之后要注销;而控股股东增持则是市场的一个买卖行为。
《通知》规定,拟增持股份的控股股东应当将其增持股份计划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同时公告。增持股份计划应当包括增持股份的目的、增持股份的前提条件、拟增持股份的数量、在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股份的承诺。《通知》规定,如果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其控股股东应该在此后的两个月内实施增持股份计划,如果因增持股份而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可以获得豁免。
房庆利表示,控股股东增持流通股后,对上市公司目前采用的分类表决制度确实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但华生认为,《通知》放开限制之后,反倒将控股股东通过非关联方操纵流通股话语权的可能性透明化了。“就算没有这个规定,控股股东想买流通股东的表决权,总是有办法的。”
《通知》要求,如果因控股股东增持而导致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该股东应当在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六个月后的一个月内实施维持公司上市地位的方案。
在信息披露方面,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5%,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日内予以公告,在公告前,不可再买入该公司的股票。
证监会表示,投资者与社会公众可以在本月15日之前以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反馈对于《通知》的有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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