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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资产支持证券每期不少于5亿元 [打印本页]

作者: 5566    时间: 2011-5-30 16:01     标题: 资产支持证券每期不少于5亿元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发布公告称,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人民银行对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交易和结算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所谓资产支持证券,就是银行将其信贷资产以证券形式出售时的凭证。4月22日,央行和银监会公告称,国务院同意国开行和建设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后,有关部门和试点银行还有一些具体的准备工作要做,预计第一只资产支持证券将在今年第三季度发行。
央行昨日公告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同期各档次的资产支持证券应作为独立券种分别注册;受托机构申请其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其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实际发行额应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同期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实际发行额应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资产支持证券应以现券买卖的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
6月13日发布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则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以及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受托机构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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