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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证监会20日将推出宝钢等第二批股权分置试点公司 [打印本页]

作者: heart    时间: 2011-5-30 16:12     标题: 证监会20日将推出宝钢等第二批股权分置试点公司

新华社记者19日从中国证监会获悉,证监会将于20日推出上港集箱、宝钢股份、中信证券、吉林敖东等42家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

证监会就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答问

继5月9日中国证监会推出首批四家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后,证监会31日又发文部署推出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任务。证监会新闻发言人31日针对社会上普遍关心的一些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如何看待首批试点公司带来的效应?当前推出第二批试点的意义是什么?

发言人: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主要目的是通过改革试点稳定政策预期、探索改革路径、听取市场意见,为全面推进股权分制改革创造条件。

5月9日,首批四家试点公司公告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目前这四家试点公司的改革正在平稳推进,虽然四家公司的改革程序还没有结束,但试点的效应已经初步显现,具备了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的基础条件。一是改革试点的启动,使股权分置改革开始进入组织实施阶段,从而在改与不改以及何时启动改革的问题上给出了明确信号。对此,各方面给予了积极评价,这是改革得以持续推进的重要基础。二是明确了“统一组织、分散决策”的改革思路以及“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的步骤安排,解决了改革以何种方式进行的市场预期问题,这是按试点方式进一步完善的前提条件。三是首批四家公司的改革实践,为建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市场化协商机制做出了可贵的探索,并且明确了以支付对价方式实现暂不流通股份可流通的基本路径,与改革相关的市场预期正在逐步调整。

记者:什么样的公司能够成为第二批试点公司?

发言人:股权分置改革的目的在于健全资本市场运行机制,所有上市公司最终都要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为实现这一目标,第二批改革试点的公司选择要具有比较广泛的代表性。因此,我们在公司规模、行业分布、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等公司基本条件方面,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原则上所有上市公司都具备成为试点公司的基础条件,包括存在某些特殊情况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公司,只要能够拿出合法合理,有利于市场稳定和发展的改革方案,都可以表达参加改革试点的意愿。但是,为了保障第二批试点规范有序地推进,正在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股票交易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公司不得成为试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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