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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下周出台 创投企业可用银行贷款对外投资 [打印本页]

作者: aurific    时间: 2011-5-30 19:15     标题: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下周出台 创投企业可用银行贷款对外投资

不能向银行贷款、投资资金不能超过自有资金的50%……这些制约国内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紧箍咒将被打破。昨日传来消息,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科技部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将于下周一正式公布,自网络泡沫破灭后陷入低迷的国内创投业有望再度迎来春天。
  
亮点一:创投企业可向银行融资
  
据悉,《暂行办法》规定,创投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这意味着创投公司可以利用贷款开展项目投资,也就是说银行资金可以通过信贷的方式进入创投市场。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创投企业的业务范围: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而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华南理工大学风险投资研究中心崔毅教授告诉记者,银行和创投业结缘,国外已有先例,如硅谷银行除了向创业型企业发放贷款外,还要持有少量股权,扮演了风投的角色。
  
不过,广东风投业领头人省科技风险投资公司董事长何国杰表示,在国际上创投业投资资金来自银行借贷的比例很小,不会成为主流。
  
亮点二:全部资金可用来投资
  
旧的《公司法》规定,企业对外投资累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这让国内风投家们非常苦恼,因为大量资金闲置不能用来投资项目。
  
而在新《公司法》删除这一条后,《暂行办法》也允许创投企业可以用全额资产对外投资,但同时规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尽管政策放开,但创投公司的资金投入不会马上增加,还要看有没有合适的项目以及公司的管理能力”,何国杰表示。
  
亮点三:退出机制将更完善
  
制约国内风投业的一大障碍就是,在国内没有很好的退出机制,上市门槛高,不能全流通等等。对此,《暂行办法》明确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创投资本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退出。“在所有退出途径中,对创投公司而言,IPO的方式回报率最高,但之前因为国内法人股不能流通,大大影响创投家的积极性”,崔毅表示。
  
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单祥双认为,随着国内股权分置问题顺利解决和未来新老划断实行,全流通的中小板将实质起到创业板的作用。
  
新《公司法》颁布后,企业上市的门槛进一步降低,而深交所高层日前称,中小板上市企业3年内要从50家增长到1000家。“这对我们来说是非常大的利好,改变了退出模式单一的情况,将加速风投资金的流通”,何国杰告诉记者。
  
《暂行办法》还提出由国家与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目前广东省风投资金主要来自政府,“政府角色向引导员回归,以扶持企业创新而不以盈利为目的,有利于民间资金进入创投市场”,崔毅认为。何国杰也表示,以省风投目前的管理能力,至少可以多管理10亿元的资金规模,希望能有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
  
不过,不少创投界人士认为《暂行办法》只是纲要,创投业的复苏还需要许多配套政策出台,如《暂行办法》提出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明确优惠标准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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