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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私募基金欲走阳光道 制度缺失尴尬中求生 [打印本页]

作者: ccaa    时间: 2011-5-30 20:19     标题: 私募基金欲走阳光道 制度缺失尴尬中求生

随着中国股市走“牛”,近期公开募集的基金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本报统计数计显示,自7月份以来,新发基金已达12只,保守估计募集资金至少有300亿元。
作为为基金市场另外一只重要力量的私募基金,却一直“悄然潜藏在水底”,但它的一举一动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市场关注。
另辟蹊径
近期一种叫“证券信托基金”的理财产品上市,引来市场追捧。
“证券信托基金”又叫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是私募基金的升级版。因其突出的业绩和相对健全的法律手续,受到市场人士的热烈欢迎,深国投、上海国际信托、华宝信托、厦门国投等均在大力拓展这种信托业务,品种和规模都出现了大幅攀升,目前此类信托产品规模已超过15亿元。
“证券信托基金”,作为私募基金“曲线救国”追求阳光化的一种形式出现,却在另一角度透露出私募基金目前尴尬生存的局面。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一直以来私募基金作为一个“黑户”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始终处在灰色地带。虽然证券市场上很多一流的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都是私募基金公司,但是相关条例的迟迟不见出台,这也让私募基金不得不另辟蹊径。
定义之争
“证券信托基金”能算是私募基金吗?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曹凤歧主任表示,证券信托基金是信托产品,而不是私募基金,目前国内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私募基金”。
在曹凤歧看来,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
显然,这个说法与他眼中的“私募基金”的定义相去甚远。曹凤歧认为,私募基金是面向少数特定投资者设立的基金,其发行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私下协商的方式进行。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的区别表现在募集方式、募集对象、信息披露要求三个方面不同。如果严格按标准来衡量国内的私募基金,无论从其来源、用途、性质、概念、运作、监管、法律程序等方面,都与这个概念相差甚远,甚至是完全相反的。国内的“私募基金”主要用于二级市场上的股票买卖。它们当中的绝大多数是短期行为、是投机行为,并非投资行为,这与真正的私募基金用途是完全相反的。
对此,也有专家表示不同的看法。有专家认为,虽然按照严格意义上私募基金的三原则来看,国内的私募基金还存在严重的体制缺失,但是站在发展的角度来看,目前国内的私募基金正是以后成熟市场私募基金发展的初级阶段。法律层面的确认和保证不是私募基金本身的问题,而是法律制度安排上的漏洞。
争论仍在继续,国内私募基金依然始终没有明确、清晰、统一的定义,在法律上有关私募基金的内容也一直是空白,但这似乎并没有阻碍私募基金的蓬勃发展。
规模不断扩大
据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国刚推断,中国私募基金规模可能在8000亿至9000亿元左右。这个数字远远高于今年年初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研究所的估算。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研究所的《中国地下金融调查》的报告声称,我国目前私募基金的规模占到约6000亿-7000亿元。 而巴曙松也保守地估计,中国A股市场的私募基金规模与公募基金的规模大致相当,规模较大的单一基金数额估计也在数亿元。
对私募基金蓬勃发展的原因,市场人士认为,庞大的社会储蓄率和银行日益严格的放贷控制下,银行资金利用效率明显不足、资金流动性差成为国内富裕资金寻求出路的主要原因。长期以来,国内金融业、银行业一直缺少对收益性的重视,也不愿意承担风险,而一个没有足够收益性的金融资产是不可能有安全性的,更难谈流动性。
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愿意承担风险的私募基金方式,可以有效连接宽松货币市场与产业需求的渠道,使资金得到市场化而非行政化的配置,一定程度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储蓄率过高而产业投资不足的问题。同时在证券市场上,公募基金虽然发展到目前4000亿的水平,但投资品种的高度集中、话语权有限的问题等一些隐藏的问题仍然存在,这都给私募基金提供了空间。
透明化迫在眉睫
然而,在相应管理条例出台仍遥遥无期的情况下,私募基金不得不“尴尬”地活着。一方面,如果不规范私募基金,“灵活操作”背后隐藏的风险,必将危害股市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如果大面积封杀私募基金,则会造成市场资金链的断裂和失血,损害的依然是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业内专家认为,对于私募基金“堵不如疏”,有必要对私募基金进行疏导和规范。从海外成熟市场的经验看,私募基金的规模要远大于公募基金。在美国15000多家基金公司中,绝大部分属于私募。对于中国的证券市场来说,私募基金也应是整个市场体系一个组成部分。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让私募基金从灰色地带走向阳光地带,有利于将更多的民间资金纳入专业理财的轨道,为证券市场带来新的增量资金,并进一步增强市场的流动性和活力。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应该给予私募基金明确的法律定位,私募基金的规范化、透明化已经迫在眉睫。只有让私募基金浮出水面,才可能形成良性竞争,让有能力的投资天才形成自己的品牌,同时,这也使得不同投资者可以在市场上找到不同的差异化服务,让一部分有高风险、高收益偏好的投资者从共同基金中分离出来,把钱交给私募基金管理,承担较高的风险,同时获得较高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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