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过会 券商收编期货公司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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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博迪
时间:
2011-5-30 21:23
标题: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过会 券商收编期货公司清障
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正式出台后,券商全资拥有期货公司将不会再有障碍。
据市场人士透露,2月7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明确,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006年7月,证监会有关人士曾表示,创新类券商将通过为其控股的期货公司提供金融期货交易介绍商服务来参与金融期货。少数风险控制能力强、资本实力大的券商还可以全资拥有期货公司。随后,创新类券商相继收编期货公司,但都没有获批。
本报获悉,这只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一系列修订的部分内容。据市场人士透露,此次修订涉及期货公司的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市场准入等诸多方面,对争议较大的变相期货和期货投资基金已经有了最后的处理办法。
业内人士认为,这部《条例》出台后,银行信贷资金未来将可以进入金融和商品期货市场,金融机构也将可以参与商品和金融期货交易,且国有企业参与期货市场将不再被局限在套期保值上,可以利用更多的手段规避风险的同时,追求更多的利润。
新华社的消息说,该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业内人士透露,修订草案规定,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而之前,对于股东货币出资比例并没有如此明确的规定。
此前的草案规定,期货公司可申请期货结算和期货资产管理业务。不过国务院审议的修订草案中,只明确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期货公司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内期货自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业内人士认为,监管层可能会视市场未来发展状况,逐步分批放开相关业务。
之前的《草案》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境外期货交易。”但此次修订的草案中明确,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只要经国务院商务部门核准即可。
知情人士透露,在几次《条例》修改意见座谈中,一直争议较大的变相期货和期货投资基金已经有了最后的处理办法。
之前的草案对变相期货的定义是:“未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采用标准化合约和卖空、平仓对冲、集中撮合以及履约保证等交易机制,允许公众投资者将其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而参与的交易行为。”
在新的修订草案中,对变相期货的定义是,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符合以上两个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即为变相期货交易。
不过一些市场人士对“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合同)标的额20%”的界定仍有意见。他们认为,保证金交易的魅力就在于其以小博大的杠杆效应,如果将标杆比例调至高于20%,这对目前国内一些中远期现货市场并不公平。
此外,新修订的草案删除了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机构可以设立或者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募集和管理期货投资基金的内容。业内人士称,目前在国内设立公募的期货投资基金仍有一定的困难和障碍,而私募基金的正名也有待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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