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基金部“织网” 立体监管格局成型
[打印本页]
作者:
wonderfuldream
时间:
2011-5-30 21:50
标题:
基金部“织网” 立体监管格局成型
在《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六个配套法规相继推出之后,证监会内部,一个更为系统的内部监管框架也已梳理完成。
一份名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职责分工协作指引》的文件,已经由基金部逐渐下发到各监管机构,包括证监局、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
构建一个分工明确、协调配合、高效有序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是《监管指引》的出发点,知情人士表示,在基金法及配套法规推出的基础上,必须对具体的监管行为进行规范,使得监管工作也有章可循。
在《监管指引》中,纳入基金监管体系的部门包括了基金部、各地证监局、交易所以及证券业协会。根据集中统一监管体制,明确了监管系统各单位的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制,形成基金部、证监局、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的基金监管体系。
基金部总体协调
“基金部负责总体协调,提供必要的组织支持。”上述知情人士表示,在监管指引中,“基金部主要负责重大政策研究,监管规则的制定,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核以及日常监管的组织和协调”。
其中,法规制定将是基金部在2006年的重要工作。
除了六个配套法规,基金部正在研究制定多项法规,包括约束基金公司人员频繁流动的《基金投资人员管理指导意见》,正在业内征求意见的基金公司会计制度改革办法等。
消息人士称,这些法规将于2006年陆续出台。
根据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的《监管指引》文件,对具体的业务操作,如基金销售、信息披露、分支机构设立、投资监控都作出了明确分工。
以基金销售为例,基金部负责制定和完善基金销售和运作的监管规则,对基金产品的募集、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等进行审核。
另外,作为基金监管的主要力量,基金部将根据各地证监局、交易所等上报的监管信息,建立共享的监管信息平台,某监管部门人士表示,“基金部将组织证监局、交易所、协会等各监管单位的联席会议,交流监管经验和信息”。
证监局属地监管
在《监管指引》中,根据属地化原则,基金公司的日常监管将实行属地监管,主要由证监局把握。按照证监会“属地监管、权责明确、责任到人、相互配合”的原则,全面实施证监会各省、市监管局辖区监管责任制。
各地证监局通常经由机构二处专门负责基金公司的监管工作。
对注册地和经营所在地分开的基金公司,按经营所在地进行日常监管。此外,属地化监管还包括辖区内基金公司的分支机构及代销机构。
上海某基金公司人士介绍,现场检查工作大部分由证监局负责,包括对基金公司、代销机构和基金销售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根据基金部要求,证监局必须建立并定期更新监管档案,定期撰写基金公司、代销机构的监管报告并报基金部。
证监局还需要单独建立基金信息披露监管档案;对基金存续期间的定期报告进行合规性检查并出具意见,对临时报告、澄清公告的披露进行日常监督。
定期报告是基金持有人了解基金持仓情况的唯一渠道,但基金公司披露滞后的现象时有发生,基金往往通过信息披露的滞后来调节持仓。
在一些重大事项的披露上,如基金经理更迭和高层变动,通常不愿及时公告。
《监管指引》要求证监局,对披露内容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报基金部。
上述人士分析,作为证监会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基金部权力下放到证监局,可以提高监管效率,在今后的监管业务中,基金部、证监局会以联合工作组的形式出现。
交易所、协会各司其职
“两大交易所每天或者每周都向基金部提供监管报告,对各家基金的投资行为,基金部可以及时掌握。”监管机构人士表示。
根据《监管指引》,交易所的主要职责是监控基金的投资行为,同时对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据悉,基金部正督促交易所建立基金交易监控体系,对基金投资交易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处置。
《监管指引》列出的需要监控的异常交易包括:单只基金的异常交易、同一基金公司补贴基金或账户间的异常交易、不同基金公司账户间的异常交易、基金同股东等关联方账户间的异常交易、基金同可疑账户的异常交易、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账户的异常交易。
基金买卖高风险股票的行为也纳入交易所监控范围。
在发现基金异常交易行为时,可视情况采取电话提示、书面警告、约见电话、公开谴责等措施,并在采取相关措施的同时报告基金部。
根据《监管指引》,证券业协会负责基金公司、代销机构、托管行以及基金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并无明确的监管职责。
“证券业协会将在基金监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是一个既定的趋势,在成熟的市场,基金业的自律管理占主导地位。”某合资基金人士表示。
2005年7月12日,证券业协会在北京召开会议,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完成换届工作。
根据自律管理的原则,证券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规则和诚信评价体系,建立基金管理公司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
据透露,证券业协会正在研究试行基金管理公司和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定期披露制度。
欢迎光临 CFA论坛 (http://forum.theanalystspace.com/)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