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对案件调查有重大影响的;(二) 对案件定性有关键作用的;(三) 不可替代或者具有唯一性的;(四) 其他重要证据。
一) 被冻结、查封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 申请冻结、查封的具体事项,包括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的名称、代码、数量、金额、地址等;(三) 主要违法事实与申请冻结、查封的理由;(四)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 协助冻结、查封的单位名称;(二) 冻结、查封的法律依据;(三) 冻结、查封的财产或者证据所在机构的名称或者地址;(四) 冻结、查封的财产或者证据的名称、数额等;(五) 冻结、查封的起止时间;(六)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章和日期。
一) 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二) 出示有效证件;(三) 出示冻结、查封决定书和通知书;(四) 告知采取冻结、查封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五)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六) 制作现场笔录;(七) 查封财产或者重要证据时,还应当制作查封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实施部门分别保存。
一) 冻结、查封的时间、地点;(二) 实施冻结、查封的单位和个人;(三) 被冻结、查封的单位和个人;(四) 协助冻结、查封的单位和个人;(五) 冻结、查封的具体事项,包括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的名称、代码、数量、金额、地址等;(六)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 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一) 查封动产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的适当方式;(二) 查封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一) 已经完成调查、处罚的;(二) 经查证,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三) 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的;(四) 其他应当及时解除冻结、查封的情形。
一) 实施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并批准的;(二) 当事人申请停止执行并批准的;(三)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执行的。 | 欢迎光临 CFA论坛 (http://forum.theanalystspace.com/) | Powered by Discuz! 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