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财政部等部门就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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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ater2012
时间:
2011-5-30 23:01
标题:
财政部等部门就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日前,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将于8月15日起施行。为方便公众了解《决定》相关内容,记者就此采访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负责人。
一、问: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称利息税)是不是一个单独的税种?
答:利息税是对个人在我国境内储蓄机构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它不是一个单独的税种。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利息税是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具体组成部分。
二、问:谁是利息税的纳税人?
答:凡在我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存有人民币、外币并因此取得利息所得的个人,为利息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内的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邮政储蓄银行,以及还没有改制为邮政储蓄银行的邮政企业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三、问:其他国家是否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据我们掌握的有关资料,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瑞士、瑞典、韩国、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肯尼亚、尼日利亚等国家,均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作为个人应税所得的一部分,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只是征税的具体办法有所差异。
四、问:利息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利息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但不包括符合规定条件免税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等。
五、问:为什么要减征利息税?
答:自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其在鼓励消费和投资、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整体环境与利息税开征时相比已有较大改变。目前,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上涨,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对减少。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减少因物价指数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增加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修订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根据授权作出了减征利息税的决定。
六、问:此次调整利息税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务院修订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按照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此次调整利息税政策主要有:一是利息税的适用税率由原来的20%减按5%执行;二是对利息税政策调整时点前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分别作了规定。
七、问:利息税减征后,以前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如何计税?
答:按照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并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举例如下:某储户在2005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应该在2007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而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储户在2007年8月15日以后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所孳生的利息,一律按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问: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规定的税率如与调整后的实际税率不一样,该如何征税?
答:按照国际惯例,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通常要低于法定税率,如果协定中的税率高于国内实际税率,应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也适用国内实际税率。由于我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法定税率由20%调减为5%,原来享受15%、10%、7.5%协定税率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应按照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九、问:有关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做好减征利息税政策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利息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为保证利息税减征政策的顺利实施,有关方面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各级财政、税务、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加强对储蓄机构及储户的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使储蓄机构办税人员熟悉扣缴税款的计算方法和操作程序,使广大储户了解新政策精神;二是各级税务机关要抓好内部培训,吃透新政策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利息税征收管理相关的配套工作;三是储蓄机构要及时做好扣缴利息税业务软件的修改、调试、应用工作,确保新政策实施到位,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四是储蓄机构要认真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同时,对储户反映的问题要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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